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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到辖区乡镇、农场开展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集中专题宣讲
时间:2023-10-1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近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普法宣传队员协同县普法宣传队深入全县各乡镇、农场开展“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专题集中宣讲,全县“法律明白人”、乡镇干部400余人参加培训。


宣讲中,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普法队员结合办案实际,从“一号检察建议”由来,以及侵害未成年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出台背景、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程序、保密要求、奖惩机制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解读,并结合强制报告追责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应报告的九种情形。


宣讲结束后,参训人员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培训解读,大家对强制报告制度有了更深入了解,在今后工作中将进一步树牢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加强与司法机关配合协作,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


强制报告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的有力武器,也是防止未成年人再次受到侵害的重要屏障。通过此次强制报告制度集中宣传,有效增强了义务主体的报告意识和责任担当。下一步,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强制报告制度落实监督力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普法小课堂:

1.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20205月,国家监委、最高检、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20216月,强制报告制度被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所谓强制报告,是指负有报告义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2.
谁来报告?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具体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1. 向谁报告?

根据强制报告规定,只要怀疑未成年人受到侵害,任何人都可以向公安、民政、教育部门报告。
4.
什么情况下需要报告?
发现未成年人受侵害就要报告,具体情形可以分为五类:
性侵害:(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身体侵害:(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忽视未成年人:(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拐卖儿童:(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其他情形:(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5.
强制报告制度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哪些保护?
一是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对于及时干预、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意义重大。

二是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将不法伤害程度降到最低。
三是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心理干预、司法救助等工作,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四是有助于及时排除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
五是有助于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护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