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7月09日10时许,被告人邵某某经陇川县中缅边境46号附2号界桩旁的雷允海便道出境至缅甸。2019年07月09日18时许,邵某某经陇川县中缅边境46号附2号界桩旁的雷允海便道入境至中国。因邵某某因偷越国境的违法行为,被陇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12时许,邵某某再次从陇川县中缅边境46号附2号界桩旁的高尔夫球场便道出境至缅甸。2019年11月25日17时29分,邵某某从高尔夫球场便道入境至中国一侧后被陇川县公安局章凤边境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陇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9日以被告人邵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起诉至陇川县人民法院,陇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有罪判决,以邵某某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邵某某虽然办理了有效的出入境证件,但其为了图一时方便不在出入境口岸、边防站等规定的地点出入国境而选择从便道出入境,从而身陷囹圄。被告人邵某某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因偷越国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
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我国与邻国的交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规定,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供稿人:邵砍板)